新购买的商品房在地震中毁损的,由谁承担法律责任?
这个问题属于风险责任,即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等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而导致标的物毁损、灭失。对此,《合同法》在规定买卖合同时指出: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但是,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具体到商品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新购买的商品房在地震中毁损、灭失,以是否交付使用作为确定风险责任承担的条件。?
这个问题属于风险责任,即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等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而导致标的物毁损、灭失。对此,《合同法》在规定买卖合同时指出: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但是,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具体到商品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新购买的商品房在地震中毁损、灭失,以是否交付使用作为确定风险责任承担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