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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后法律问题之三:按揭贷款购买的商品房问题
发布时间:2008-6-17 0:00:00
按揭贷款购买的商品房在地震中灭失,尚未还清贷款的,是否还应当继续向银行支付贷款?

    商品房按揭是从香港传入我国内地的一种融资购楼方式,目前已被买房人普遍接受。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商品房的贷款,借款人一般以所购买的商品房作为抵押。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置其抵押物。但是,对于按揭贷款购买的商品房在地震中灭失,是否还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月交纳月供的问题,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日前,中国银监会已经发出关于因地震无力偿还的债务应予核销的通知。通知指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于借款人因本次地震造成巨大损失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担保追偿后仍不能偿还的债务,应认定为呆账并及时予以核销。

    正在上班的人员、正在上下班途中的人员,以及非因用人单位指派而参加抗震救灾的人员,因地震导致伤亡,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中的一个具体类别,是国家以预防和使受到职业伤害者及其家属恢复正常生活为目的,而采取的社会保障措施。对此,《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可见,正在上班的人员因地震导致伤亡的,一般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正在上下班途中的人员,只有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才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至于非因用人单位指派而参加抗震救灾受到伤害的人员,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2款的规定,应当视同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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